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京0108执708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万丰冶金备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县孔家庄镇东红庙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展览馆路12号7号楼415室。
法定代表人:代威,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河北万丰冶金备件有限公司与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已被我院依法查封,因申请人不能提供车辆下落,暂无法扣押处置。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周丽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