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0112执恢611号
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润通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庆辉,职业经理
被执行人西林钢铁集团阿城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北环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润通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林钢铁集团阿城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对被执行人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书(或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提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