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0503执1664号之三
申请人:***。
被执行人:马鞍山市润通冶金材料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0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马鞍山市润通冶金材料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00×××4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7.0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马鞍山市润通冶金材料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00×××4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7.08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