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苏0591民催67号
申请人马鞍山市润通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庆辉。
申请人马鞍山市润通冶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1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兴业银行苏州分行清算中心于2016年6月2日出具的票号为30900053/27184028,出票人为江苏永钢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联峰钢铁(张家港)有限公司,到期日为2016年12月2日,出票金额为2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1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马鞍山市润通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兴业银行苏州分行清算中心请求支付。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柳海峰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