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鼎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17363江阴市高丽电子有限公司与武汉鼎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81民初17363号之一
原告:江阴市高丽电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4370210XY,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祝塘镇景阳新村大宅里。
法定代表人:吴丽中,江阴市高丽电子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武汉鼎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3358308XN,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科技工业园七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武汉鼎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高丽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鼎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江阴市高丽电子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武汉鼎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中,江阴市高丽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武汉鼎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该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阴市高丽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5元、保全费820元,合计1675元(江阴市高丽电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高丽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高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