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81民初17363号
原告:江阴市高丽电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4370210XY,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祝塘镇景阳新村大宅里。
法定代表人:吴丽中,江阴市高丽电子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武汉鼎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3358308XN,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科技工业园七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武汉鼎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高丽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鼎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市高丽电子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武汉鼎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8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江阴市高丽电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武汉鼎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8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高勇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