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402民初4189号
原告:***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科技工业园七号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3358308XN。
法定代表人:黄卫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清,湖北仁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矿工中路21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6831742526。
法定代表人:李毛。
原告***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焕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