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国自机器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国自机器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捷讯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民初35827号
原告:浙江国自机器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东信大道66号4幢5层501-5165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5862647904。
法定代表人:郑洪波。
被告:深圳捷讯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后亭茅洲山工业园工业大厦全至科技创新园科创大厦9层C9层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60263912G。
法定代表人:李志刚。
原告浙江国自机器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捷讯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国自机器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为4525.0元,由浙江国自机器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叶剑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俊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