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国自机器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鵙江国自机器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捷讯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保9570号
申请人:浙江国自机器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洪波。
被申请人:深圳捷讯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志刚。
本院受理申请人浙江国自机器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捷讯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深圳捷讯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525000元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捷讯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525000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的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连天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李国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