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4民初2176号
原告:浙江国自机器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郑洪波,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莹,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兆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
法定代表人:王闸,董事长。
原告浙江国自机器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兆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立案后,原告浙江国自机器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国自机器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兆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国自机器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56.5元,由原告浙江国自机器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莉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何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