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国自机器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圣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国自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4民初6389号 原告:山东圣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工业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浙江国自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富闲路9号银湖创业中心6号楼80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浙江国自机器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金子垄268号国自机器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圣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国自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浙江国自机器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圣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圣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75元,保全费820元,由山东圣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