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国自机器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国自机器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与浙江山蒲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411民初7051号 原告(反诉被告):甲。 被告(反诉原告):乙。 被告:丙。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甲与被告(反诉原告)乙、被告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甲和反诉原告乙以庭外和解为由分别提出撤回起诉和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甲撤回起诉; 准许反诉原告乙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本诉原告甲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反诉原告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