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103民初9381号
原告:北京市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120号1号楼12层1210房间。
法定代表人:褚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沈阳光电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文萃路4-3号100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光电通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市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1元,由原告北京市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丽
人民陪审员冯凯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