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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琼02民终4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定安县。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定安县。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乐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琼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海南***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亚市水蛟村委会木棉小组19号左侧1号楼。法定代表人:曾念天。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海南***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7)琼0271民初5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主张其出借给***的借款来源于其向***公司投入的100万元投资款,即***于2014年3月13日出具的收条上记载的款项。***于2014年3月13日以***公司的名义出具的收条载明:”今收到***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元)”。那么谁向***支付该款项是认定本案借款关系是否存在的基本事实。***主张其分两次将100万元交付***,分别为3月13日交付19万元,3月14日交付81万元(其中66.8万元是其与***共同到银行取出的款项),且两次交付款项均与***一起拿钱到***公司办公室交给***。但***对此不予认可,主张该100万元款项是其丈夫***拿去交付的,交付款项时其本人并不在场。***称其于2014年3月13日携带100万元到***公司办公室交给***,***按其要求出具上述收条,且交款时有***公司股东***等人在场。***系收到100万元款项的经手人,其最清楚收到的款项是谁支付的,故应向其调查清楚这一事实。但一审法院未进行调查,造成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7)琼0271民初513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114元予以退回。审判长***审判员黄学文审判员***○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