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永昶兴人防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人防工程有限公司、**协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琼9006民初832号 海南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琼9006民初832号 原告海南***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水蛟村委会木棉小组19号左侧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062313280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邦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协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市兴隆旅游片区莲兴大道北侧海南臻园项目售楼部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06075729111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海南***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协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协盛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1749.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4128.13元(以81749.5元为基数,按LPR自2021年9月24日暂计至2023年2月1日,实际计至付清款项为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10日,原、被告签订了《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后附《奥特莱斯·禧瑞都(C地块)人防工程报价汇总表》《防护设备报价表》《防化设备》。依据该合同的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海南**奥特莱斯·禧瑞都项目B地块的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工程施工,被告须向原告支付的工程费用114万元。《合同》第一条第(六)款:合同签订15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设备备料款,计342000元;第一条第(七)款:门框及其它预埋件进场安装5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40%的进款,计456000元;第一条第(八)款:门扇及其它设备进入施工现场10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进度款,计228000元;第一条第(九)款:设备调试完毕经验收合格15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0%,计114000元,乙方同时向甲方提交人防地下室验收资料;付款前,乙方需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现原告早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工程并验收合格,且向被告提交了人防地下室验收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具了合同内项目发票1140000.04元。原、被告进行了结算,最终于2021年9月份确认该项目金额为1095425.2元。被告于2017年7月28日、2019年5月16日、2019年9月3日分别向委托人支付342000元、447783.78元、223891.88元,共计1013675.66元,剩余81749.5元工程款迟迟不予支付。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该严格遵守。原告已经按约定履行了合同的全部义务,被告理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及结算金额准时、如数支付工程款。然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剩余工程款。现原告特依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望得到公平、**之判决! 被告协盛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奥特莱斯·喜瑞都项目(B地块)人防工程结算文件》,证明:1.案涉项目工程原告已竣工并经被告验收合格;2.按照合同价114万算,被告已支付1013675.7元,尚有126324.34元未支付。证据2、《***集团海南区域工作联系函》《项目代缴、罚款汇总表》《应扣未扣款台账》《2021-07-12-海南区域-**奥特莱斯-喜瑞都项目-关于确认**奥特莱斯-喜瑞都(B地块)人防工程合同价格调整金额、已支付进度款项及已开票金额事宜》,证明被告基于证据1区域成本部已完成的结算工作,进行复核及确认的相关文件材料。证据3、《结算审核书》及附件一、二、三、四、五(附件三为本证据2),证明案涉项目最后结算审核工程总价为1095425.2元,被告仅支付1013675.66元,剩余81749.5元未支付。 被告协盛公司未提交书面质证意见。 被告协盛公司未提交证据。 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1至证据3,内容真实、形式合法,前后可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内容予以确认,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10日,协盛公司与***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公司对协盛公司的海南**奥特莱斯·禧瑞都项目B地块的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工程施工,《合同》第一条第(九)约定,设备调试完毕经验收合格15天内,协盛公司向***公司支付合同总价剩余的10%,计114000元。2019年12月13日,协盛公司与***公司工作人员在《人防工程结算验收表》签字确认结算验收结果为“1、按合同要求实施完成;2、质量合格”。2021年9月23日,协盛公司工作人员***等人在《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签字确认案涉工程结算总造价1095425.2元。据结算材料载明事实及***公司自认,协盛公司已支付给***公司案涉工程款1013675.66元。 ***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缴纳诉讼保全申请费879元。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本案中,协议的签订以及款项的欠付等事实均发生在《民法典》实行前,依法应适用实行前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及确认的工程总造价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依照该单据载明事项履行义务。合同约定最后10%的款项应付时间为设备调试完毕经验收合格15天内,原、被告已于2019年12月13日签订《人防工程结算验收表》,此后15日已具备付款条件,现被告逾期付款,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欠付款81749.5元及自2021年9月24日起的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偿清所有款项止。 另,因被告违约导致原告诉讼并提起保全,原告胜诉的,应由被告承担诉讼保全申请费。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协盛置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人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1749.5及利息(以81749.5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4日起至偿清所有款项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 二、被告**协盛置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人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诉讼保全申请费87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947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协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立魁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撰稿:周立魁 校对:*** 印刷:** 海南省**市人民法院 2023年5月30日印制 (共印3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