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96民终31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万宁南山融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万宁市礼纪镇日月湾度假区星辰大道日月湾商业街销售中心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永昶兴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水蛟村委会木棉小组19号左侧1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邦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万宁南山融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山融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南永昶兴人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2024)琼9006民初6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山融创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万宁南山融创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万宁南山融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