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0271民初1096号之一
原告:海南永昶兴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三亚碧桂园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海南永昶兴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三亚碧桂园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5日立案。2024年06月20日,海南永昶兴人防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海南永昶兴人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450.8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3725.44元,由海南永昶兴人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负担3725.44元,退回原告海南永昶兴人防工程有限公司3725.44元。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