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炎林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内蒙古炎林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陕0104民催14号
申请人内蒙古炎林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
申请人内蒙古炎林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5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该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313000xx271104xx,出票日期为2015年11月12日,出票人为陕西荣民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出票人账号80601060142100xxxx,付款行为长安银行西安莲湖区支行,出票金额为xxxx元,收款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账号为610017600070525xxxx,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和平路支行,汇票到期日2016年5月3日)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内蒙古炎林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内蒙古炎林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栾震
代理审判员*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肖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