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8民终4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乐山市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炎帝庙街**。
法定代表人:熊汝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增勇,四川沫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秋玉,四川沫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眉山市远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镇旭光村
法定代表人:张俊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田伦,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雅安市达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县前街**
法定代表人:曹学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朝晖,四川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乐山市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眉山市远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兴公司)、雅安市达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达远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18)川1802民初16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城建公司在二审审理中提交了一份与达远公司于2015年4月22日签订的《合同书》,达远公司对《合同书》上加盖的公章的真伪提出异议,并申请对公章进行鉴定,城建公司同意鉴定。因对该证据的认证会影响本案基本事实的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18)川1802民初162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乐山市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4911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徐 剑
审判员 陶明钢
审判员 周玉蓉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晋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