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802民初1620号
原告:乐山市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地乐山市市中区炎帝庙街28号。
法定代表人:熊汝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徐洪,四川创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毕佳,四川创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眉山市远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镇旭光村。
法定代表人:张俊文。
被告:雅安市达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县前街137号。
法定代表人:曹雪梅,董事长。
原告乐山市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眉山市远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雅安市达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时被告眉山市远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需办理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吴定洪
人民陪审员 黄志明
人民陪审员 魏世清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姜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