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乐山市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129民初466号
原告:***,男,生于1981年7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系犍为县清溪镇踏水村村民委员会推荐。
被告:乐山市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春华路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206954184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胡冉,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生于1986年2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
被告:***,男,生于1981年10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生于1963年9月25日,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茅桥镇茅桥村3组518号,系乐山市法学会工作人员。
本院于2018年3月30日受理了原告***与被告乐山市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