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129民初465号
原告:***,男,生于1973年3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汉族,生于1976年7月8日,住四川省犍为县,系犍为县舞雩乡双桥村村民委员会推荐。
被告:乐山市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公司员工。
被告:***,男,生于1986年2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
被告:***,男,生于1981年10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生于1963年9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系乐山市法学会推荐。
***与被告乐山市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8年5月2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