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道信创意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新道信创意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风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执1105号
申请执行人:新道信创意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万荣路700号7幢A423室。
法定代表人:吴士鋋。
委托代理人:韩柳菁,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上海风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望园路2165弄7号317室。
法定代表人:葛乐乐。
申请执行人新道信创意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风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9)沪仲案字第2459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40850元(币种下同)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另承担执行费512.75元。
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根据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只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5000元,履行期间从2020年10月至2021年5月,分八次履行。被执行人应当的执行费已经缴至本院。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间较长,可终结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仲裁委员会(2019)沪仲案字第2459号仲裁裁决的执行。
被执行人上海风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若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新道信创意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斌
审判员 李伟荣
审判员 吉顺祥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田智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