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7民初22489号
原告:新道兴国际集团有限公司(SandersonGroupInternationalPTYLTD),住所地澳大利亚。
法定代表人:StephenAllanSanderson。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洁,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道信创意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吴士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羌旭,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筱青,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道兴国际集团有限公司(SandersonGroupInternationalPTYLTD)与被告新道信创意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道兴国际集团有限公司(SandersonGroupInternationalPTYLTD)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新道兴国际集团有限公司(SandersonGroupInternationalPTYLTD)负担。
审 判 长 严伟雄
人民陪审员 陈韵芳
人民陪审员 顾栋卿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王 燕
书 记 员 经文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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