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3民初10048号
原告:新道信创意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万荣路700号7幢A423室。
法定代表人:吴士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颢,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翔,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防城港市航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江山半岛白浪滩景区商务部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赵哲祾。
原告新道信创意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防城港市航洋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新道信创意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以双方达成初步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新道信创意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行使诉权的表现,并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道信创意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68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8340元,由原告新道信创意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余款834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新道信创意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肖 哲
人民陪审员 朱乐乐
人民陪审员 宋家群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覃玉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