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道信创意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新道信创意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与三五美国摩(重庆)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5民初26696号 原告:新道信创意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万荣路700号7幢A42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094282351X。 法定代表人:吴士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茏,男,公司员工。 被告:三五美国摩(重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空港东路777号“中国摩招商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10518606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原告新道信创意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道信公司)与被告三五美国摩(重庆)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五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 新道信公司诉称,2021年11月15日,该公司和三五公司签订《重庆中国摩尼克室内主题乐园项目设计合同》,约定三五公司委托该公司就相关项目进行设计。合同签订后,该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三五公司并未依约付款,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一、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重庆中国摩尼克室内主题乐园项目设计合同》于2022年7月6日解除;二、判令三五公司向该公司支付合同价款、滞纳金、利息等费用。 本院查明的与程序有关的事实如下:2021年11月15日,三五公司(甲方)和新道信公司(乙方)签订《重庆中国摩尼克室内主题乐园项目设计合同》,合同第7.5条约定,在执行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时,应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五公司的注册地为重庆市两路寸滩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综合大楼8-2-24,实际办公地点为重庆市渝北区空港东路777号“中国摩招商中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本案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故三五公司和新道信公司在合同中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为有效约定,根据该约定,若双方发生争议需提起诉讼,由三五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虽然三五公司的注册地位于重庆市江北区,但三五公司的实际办公地点位于重庆市渝北区,故根据上述规定,三五公司的住所地应为重庆市渝北区。据此,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刘 培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