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5民初12492号
原告:新道信创意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万荣路700号7幢A423室。
法定代表人:吴士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浩天信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中冶名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鹤山路888号世贸大厦25楼。
法定代表人:才锐。
原告新道信创意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中冶名华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30日立案。原告新道信创意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道信创意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道信创意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新道信创意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