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82执267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盛路与雪宫路路口西100米。
法定代表人:宋振渡,总经理。
代理人:宗学利,山东齐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诸城市大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昌城镇巴山社区王家巴山村。
法定代表人:王晓霞,总经理。
本院依据(2020)鲁0782民初3909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山东***设有限公司与诸城市大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503710元。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1、2020年10月27日与2021年3月17日两次经网络查控系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进行了查控,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2、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向诸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3、另经本院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5、2021年3月31日,本院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0782民初39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煜
审判员 张纪亮
审判员 李翰林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全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