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7执1105号
申请执行人:郫县鑫蓉鑫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郫县安靖镇土地村七组。
经营者:沈雪华。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9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
被执行人:乐山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陈柏维。
郫县鑫蓉鑫建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乐山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郫县鑫蓉鑫建材经营部、***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川0117民初47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31595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乐山市市中区有房屋两套,另外工商、车辆、银行账户等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表示为了方便执行,将自行到上述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辖区法院申请执行,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2020)川0117民初47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未执行的债权131595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 勇
审判员 蒋 敏
审判员 周兴文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