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川1124执恢8号之二
本院在执行乐山市国邦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杨**、乐山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作出(2021)川1124执恢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乐山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在乐山市商业银行蜀嘉支行的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乐山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在乐山市商业银行内的存款人民币29859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江
书记员 王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