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

乐山市国邦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某某、乐山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川1124执恢8号之四
本院在执行乐山市国邦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依据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9)川1124民初13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杨**、乐山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乐山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98595元,用于支付申请执行人设备租赁费、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共计人民币295000元和案件执行费人民币3595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一审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4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9)川1124民初13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江
书记员  王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