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181执126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峨眉山温泉度假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温泉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817090265154。
法定代表人:游铁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俊,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乐山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人民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2070526090。
法定代表人:陈柏维,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11民再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峨眉山温泉度假区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乐山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利息损失(截止2020年10月19日金额为1867894.93元)及垫付的一审反诉费4081.1元,负担案件执行费21079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裁定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但轮候冻结,暂不具备扣划条件;并裁定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乐山市市中区××路××房产予以查封,因上述房产被多家法院查封在先,本院不具备处置条件。除此之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决定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聂宏武
审判员 黄郁葱
审判员 向 红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胡 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