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103执76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乐山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东路**。
法定代表人:陈柏维,系该公司总经理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娟,云南同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女,196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井研县。
本院受理的乐山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云0103民初6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乐山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偿还代付款5452569.38元。案件受理费4996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4984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受理上述执行案件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其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消费名单。(3)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银行账户。(4)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车牌号为云A×××**车辆汽车。但穷尽相关手段仍无法找到该车辆,故不具备处置条件。(5)已扣划被执行人作为投保人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保险合同现金价值、生存金等共计人民币37767.7元。(6)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颜 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娄云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