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20执复26号
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云南砺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云南海归创业园4栋6楼635-6号。
法定代表人:何云菊,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功亮,重庆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邹忠良,男,汉族,1967年10月25日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系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诉前保全申请人):***,男,1977年9月4日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中和会龙省建一公司。
委托代理人:伍班和,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诉前保全被申请人):乐山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人民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陈柏维,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九洲,男,汉族,1983年9月10日生,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系公司员工。
复议申请人云南砺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不服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21)川2002执异5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期间,云南砺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达成执行和解为由,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复议申请人云南砺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复议申请人云南砺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审 判 长 谢祥华
审 判 员 唐晓琼
审 判 员 温树元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 雪
书 记 员 陈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