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

申请人中恒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乐山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1102执1039号
申请执行人:中恒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青神县青城镇双槐树街6号。
法定代表人:魏勤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华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乐山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中恒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2016)云0723民初4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乐山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退还质量保证金1529869.08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6500元,申请执行费17864元。
经查,被执行人乐山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位于乐山市市中区房屋一套;乐山市市中区房屋一套;乐山市市中区房屋一套;乐山市市中区房屋一套;乐山市市中区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乐山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乐山市市中区房屋一套;乐山市市中区房屋一套;乐山市市中区房屋一套;乐山市市中区房屋一套;乐山市市中区房屋一套;乐山市市中区房屋一套;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查封期限届满后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