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91民初2461号
原告:潍坊高新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清池街道府东社区健康街以北、潍安路以西创新大厦507室。
法定代表人: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日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
原告潍坊高新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潍坊高新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高新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高新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潍坊高新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