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高新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潍坊高新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执异157号 异议人:潍坊高新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高新区清池街道府东社区健康东街以北、潍安路以西创新大厦507室。 法定代表人: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济南市高新区颖秀路123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亿丰置业有限公司、山东亿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对本案查封并执行被执行人潍坊亿丰置业有限公司证号为潍房权证高新字第0××5号亿丰时代广场A1、A2座的部分房产提出异议。本案立案后,异议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潍坊高新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异议,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潍坊高新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郭 伟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