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0)川1181执983号
四川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11民终9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0月15日受理四川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保证金1196073.64元、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1196073.64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1日至保证金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支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2691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14361元。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