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1112财保3号
原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作出(2020)川1112财保1号民事裁定: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二、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三、以上财产保全金额以2,041,906.68元为限。后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并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2020)川1181民初31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已于****年**月**日出生效。四川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川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四川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对**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 革
法官助理  马小杰 书 记 员  向 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