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92民初470号
原告:***,男,196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井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伟,四川衡纵律师事务所项伟律师。
被告:四川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竹根镇文化街14组786号。
法定代表人:陈河桥。
被告:山东华春生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装备制造业产业园渤海路以东、珠江东四街以北、珠江东五街以南。
法定代表人:李成功。
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市解放大道558号葛洲坝大酒店。
法定代表人:宋领。
被告:新疆华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70号银通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李成功。
原告***与被告四川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华春生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华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洪磊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袁田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