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1031民初1233号
原告:**,男,1978年1月2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梁耀文,广西齐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壮象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融安县长安镇红卫村融安县红卫竹木深加工园区。
法定代表人:叶新忠,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强,广西桔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8月18日出生,住广西融安县。
委托代理人:贾晖旺,广西求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韦日新,男,1966年7月9日出生,住柳州市融安县。
原告**诉被告广西壮象木业有限公司及被告***、韦日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卫革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韦才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