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阳市美科商贸有限公司

当阳市美科商贸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582执639号
申请执行人当阳市美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东群路29号。
被执行人***,女,198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
当阳市美科商贸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当阳市美科商贸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当阳市人民法院(2019)鄂0582民初257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当阳市美科商贸有限公司偿还2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200元。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020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查封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期限为三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张春华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卢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