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川0181执683号
关于都江堰市金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都江堰市景观园林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蓉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谭蓉、左传书、廖中碧、邓启成、成都市起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川0181民初430号民事判决书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给付欠款本金2,218,138.99元及利息、代理费20,000元、诉讼费13,160元,并承担执行费。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本院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本院经“点对点”、“总对总”网络系统查询和传统调查,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现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及相应证据,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袁世海
审判员 吴勇建
审判员 田 丹
书记员 王紫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