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川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泸州强力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新川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新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502民初892号
原告:泸州强力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
法定代表人:车畅,总经理。
被告:四川新川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7089886248。
法定代表人:徐德福,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遂宁市新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71181879XU。
法定代表人:徐德福,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泸州强力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新川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新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泸州强力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94元,由原告泸州强力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