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川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新川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903民申13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5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四川新川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江南路146号国滨首府12栋2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9007089886248。
法定代表人:徐德福,系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四川新川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本院(2013)船山民初字第2282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再审称,徐德福为了侵占**及几百职工股权,诈骗贪污违法篡改区委文件,串通劳动仲裁争议委员会违法仲裁股权,请求撤销遂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遂市劳仲案[2004]29号《仲裁调解书》调解协议第四条“被诉人将所持有的股权及相关手续退还给申请人”的内容;被申请人返还侵占申请人拥有的股权及股权红利。徐德福伪造股权转让协议违反公司章程,侵犯**的合法权益,给**身心健康家庭造成了无法估计的经济损失,赔偿18年工资及务工损失。再审申请人**因劳动争议,不服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3)船山民初字第2282号民事裁定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再审申请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该裁定,现提出再审申请。
经审查查明,四川新川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因劳动争议纠纷,四川新川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向遂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04年11月10日遂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结束后,出具遂市劳仲案[2004]29号仲裁调解书。**认为该仲裁调解书显失公平,为此向遂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撤销该仲裁调解书,遂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据此向本院起诉,要求撤销该仲裁调解书。本院作出(2013)船山民初字第2282号民事裁定书,对**的起诉不予受理。**不服本院(2013)船山民初字第2282号民事裁定书,向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4日作出(2013)遂中民终字第281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不服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遂中民终字第281号民事裁定,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审查,并于2014年3月7日作出(2014)川民申字第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的再审申请。之后**向遂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遂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作出遂检民(行)监[2019]51090000051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决定不支持**的监督申请。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向遂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行为,实质上也是对本院(2013)船山民初字第2282号民事裁定申请再审、监督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处理,故对**的再审申请,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的再审申请不予受理。
审判长许娟
审判员***
审判员黎敏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