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781民初249号
原告:江苏圣天钢建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沛县张寨镇学府家苑A楼106号房。
法定代表人:吴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顺,江苏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洁,江苏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端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搬经镇严鲍村八组。
法定代表人:许爱祥,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山西军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圣天钢建建设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端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立案。二○二一年三月一日,原告江苏圣天钢建建设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圣天钢建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61元,由原告江苏圣天钢建建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海亮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曹洛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