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圣天钢建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圣天钢建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端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781执118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圣天钢建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季顺、吕洁,江苏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端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爱祥,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江苏圣天钢建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端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介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晋0781民初5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工程款335034.23元、案件受理费、鉴定费12272元,及从2020年11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息,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通过法院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江苏端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传票、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12月20日、2022年1月17日、2022年4月24日多次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苏端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相关财产信息,查知其名下账户无足额存款,但执行法院依法予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查无证券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未能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对被执行人江苏端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四、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江苏圣天钢建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将上述执行情况及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江苏端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江苏圣天钢建建设科技有限公司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由于地区疫情封控影响,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江苏端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网络查控和现场调查,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苏端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足额财产或线索,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未履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江苏端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继续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终结介休市人民法院(2021)晋0781民初5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它条件成熟,申请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铁峰
审判员  王志敏
审判员  李海虹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孟繁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