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林科学院

某某与北京市农林科学院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在本案中所主张的诉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人事争议案件范围。其次,***曾以要求北京市农林科学院:1、按京人(84)第19号补办干部手续,按中组发(1983)2号、劳人干(1983)7号文件,退休时按干部办理退休。2、按劳人老(1982)10号文,按干部办理离休并享受离休待遇。3、按京国调(1990)2号文件办理离休手续。4、补发1993年1月起每月扣发的980元,享受医疗费100%报销,补发护理费。并补发1997年元月扣发的春节生活补助合计800元(两人)为由提起诉讼。2007年7月11日,我院作出(2007)海民初字第19327号民事裁定书,以***的上述诉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人事争议案件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不服该裁定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一中民终字第1026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此后,***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高民申字第049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的再审申请。本案中,***所主张的诉求已经过法院审理,其再次在本案中提出,属于重复诉讼。结合上述两点,对于***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