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08民催23号
申请人:北京市农林科学院,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曙光中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李成贵,院长。
委托代理人:赵泓,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人北京农林科学院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于2020年8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北京市农林科学院持有的号码为xxx票面金额为784元的转账支票无效。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北京市农林科学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冯京晶
审 判 员 赵安康
审 判 员 石敏敏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一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