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8民初8899号
原告:美科尔(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
代表人:张志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颖,北京市中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农林科学院,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曙光花园中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李成贵,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泉,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丛林,男,北京市农林科学院员工。
被告:内乡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大成路2号。
法定代表人:张智广,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力,男,内乡县人民政府科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伟,河南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南阳市美科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乍曲乡乍曲街。
法定代表人:张志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江,北京市中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颖,北京市中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美科尔(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人民政府、北京市农林科学院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原告美科尔(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美科尔(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美科尔(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王 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艺凡